合理規定農村藥品抽驗量
《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后,對規范藥品抽驗行為,依法打擊假劣藥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規定》要求的抽驗量過大,在對農村涉藥單位的藥品進行抽驗的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
抽驗量過大,造成計劃抽驗無法按隨機抽樣原則進行。藥品抽驗既有對量的要求,也有對抽樣方法的要求。由于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普遍規模較小,大部分品種的藥品達不到抽驗量(即全檢量3倍的存量),抽驗中按照隨機抽樣的辦法抽取不到足夠量的藥品;而為完成抽驗計劃,監管人員只能采用“選擇抽樣”的辦法,抽取達到抽驗量的少數品種,根本談不上隨機確定“抽樣批”和“抽樣單元”。這樣顯然難以獲得隨機抽驗的科學結果,因而無法反映農村藥品質量的真實情況。
抽驗量過大,也會加重涉藥單位的負擔。由于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普遍經營狀況較差,按《規定》要求的數量抽取樣品,不少涉藥單位難以承受、意見較大,不配合、不支持抽驗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利于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
針對上述種種問題,筆者建議:
適當靈活掌握農村藥品抽驗量。對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藥品進行抽驗,應執行《規定》要求的抽驗量;對小型藥品零售企業、基層醫療機構的抽驗量應適當降低。
監督抽驗應以定性定量檢驗為主?;谶@一原則,抽驗量應以足夠定性定量檢驗量為準,只需確定可疑藥品是否為假藥劣藥,不必要求全檢;確需進行全檢的,可按購進渠道追蹤溯源,移交有管轄權的藥監機構從相關的批發企業、生產企業抽取同批藥品進行全檢。
檢驗合格的剩余檢品應予退還。對按抽驗量從農村涉藥單位抽取的檢品,經檢驗確認為合格品且不需復核、復驗的,應將其退還被抽樣單位,以減少藥品資源的浪費,降低被抽樣單位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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