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讓患者用上質更高價更低的藥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西安市將以聯盟地區公立醫療機構為集中采購主體,通過跨區域聯合集中帶量采購,讓人民群眾用上質量更高、價格較低的藥品。
醫療機構須優先采購使用中選品種
試點實施范圍包括西安市轄區內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西安市轄區其他權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步參與,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參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
《方案》明確,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中選品種的采購主體。按照明確的中選品種年度約定采用量,醫療機構必須優先采購、使用中選品種,依法合規與中標企業或相關藥品配送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并確保按時完成年度約定采購量。建立中選品種采購使用簡易程序,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院用藥品種數量、基本藥物使用比例、藥事委員會評審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
抓好中選藥品在醫院終端的使用,加強中選藥品的使用情況監測,將藥品使用情況納入公立醫院考核指標,完善約談、通報和懲罰違規醫療機構的措施,引導醫療機構主動配合,從而保證約定采用量的順利完成。在每月完成約定采購量后,各醫療機構仍可根據自身情況,按需采購省藥采平臺的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確保中選藥品及時結算
《方案》指出,要確保中選藥品及時結算。實施基金預撥制度,醫保基金按照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金額的50%預付周轉金,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采購量50%后,向醫療機構再預付40%的貨款,協議供貨期結束后,根據中選品種實際使用數量進行清算結賬,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企業藥款;積極探索醫療保險基金直接向企業預付藥款的運行新模式。
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必須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如因醫療機構不及時結算影響中選藥品供應的,要嚴肅處理。
明確醫保支付標準
《方案》明確了醫保支付標準。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的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等,按統一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價格支付。
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確保醫療機構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價格適宜的藥品,降低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成本。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進一步調動醫務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月25日起,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全面執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同步執行醫保支付標準。(首席記者 張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