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倒逼網售處方藥解禁
面對“網售處方藥解禁”這一政策,一時眾說紛紜、褒貶不一。筆者認為,解禁網售處方藥有利有弊,但總體來看是利大于弊。從尊重醫藥市場發展規律的角度來看,解禁網售處方藥是現實問題倒逼的結果。
重視監管規律的務實之舉
首先,解禁網售處方藥,是對“以人為本”監管理念的實踐。《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目的,即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事實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適時出臺《辦法》,對網絡銷售處方藥進行解禁,也正是出于對群眾飲食用藥方便、實惠的考慮。群眾利益無小事,處方藥的管理必須以服務群眾、方便群眾為前提,沒有了這個前提,處方藥監管就偏離了“以人為本”的正確方向。以加強監管為由帶來群眾購買藥物不便,這絕非我們設置處方藥監管的初衷。所以說,加強處方藥監管是責任,而方便群眾、服務群眾是目的,保障人民飲食用藥的權益理應成為處方藥監管的不變主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適時解禁網售處方藥的做法是方便群眾的務實之舉,是對群眾利益的充分保障。
其次,解禁網售處方藥,是推進醫療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眾所周知,由于“以藥補醫”體制機制積重難返,當前醫改步履維艱,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在這種情況下,解禁網售處方藥,對于打破處方藥壟斷、促進醫藥市場競爭、下調醫藥價格、倒逼醫療體制改革將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以規章制度“小改善”撬動醫療體制“大改革”,從根本上破解“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更難”的醫改魔咒。
再次,解禁網售處方藥,是監管機關轉變監管理念、職能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特別強調“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處方藥作為商品,理應遵循市場規律,監管機關不能以處方藥是特殊商品為由,人為干預處方藥的網上銷售。至于處方藥需要加強監管,那就需要監管機關轉變監管理念,把握好“放開”與“管好”的結合,變“禁止網售”為“全程監管”,通過事后監管、居中裁判,協調好藥品生產廠家、藥品經營企業、醫院、電商等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著重利用市場機制優勝劣汰,擠壓偽劣處方藥的生存空間,不用或少用“看得見的監管之手”干涉“看不見的市場之手”,防止頻頻通過規范性文件發布網售禁令,使監管機關不自覺地卷入到醫藥市場的利益主體之中,避免形成“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局面,防止陷入“役物反而役于物”的悖論困境。
最后,解禁網售處方藥,是適應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正確選擇。隨著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高速發展,藥品電商占有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實際上實體藥店的經營方式,也出現了以實體店為依托兼營網上藥店的轉型。從這個意義上說,藥品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勢頭已不可阻擋,放開互聯網銷售處方藥,不但有利于新興藥品電商的開拓,而且也有利于傳統藥店的網上拓展。如果說以往禁止處方藥網上銷售是電子商務、物流業不發達時代的監管需要,那么,當前突破網上銷售處方藥禁區,則是監管機關順應互聯網時代藥品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更是監管機關順應藥品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必然選擇。
密切關注可能出現的弊端
一是配套法律、法規要同步跟進。《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互聯網經營的藥品、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那么在目錄尚未完善之時,如何避免監管出現真空地帶?《辦法》第二十條允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發布藥品信息,這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產生沖突。處方藥在網絡銷售過程中的宣傳,究竟如何界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算不算專業性醫藥報刊?這都有賴于相關配套法規的及時跟進、解釋、界定。
二是遠程審方存在難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處方藥網售解禁后,醫師的處方權鑒定、所出具處方的真假、消費者的信息終端設備都會給遠程審方成功與否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這就急切需要加強醫患雙方信息終端、第三方平臺、藥品監管網絡的對接、升級甚至改造。
三是可能導致處方藥濫用。如果消費者利用一張處方從多個網站重復購藥,會導致消費者持有遠遠超過醫師開具的處方藥用量,如何防控這種積少成多的“大處方”,又如何防止患者人為改變藥物用途,避免諸如“多地幼兒園喂病毒靈”事件的重復發生,是擺在藥品監管者面前的嚴峻問題。
在動態監管中興利除弊
解禁網售處方藥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一些弊端,但絕不能因小失大、因噎廢食,簡單地將“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正確的做法應是順勢而為、揚長避短,在積極作為中實現百姓用藥安全、方便和高效。
首先,要改變《辦法》“單兵突進”的狀態。加快修訂與《辦法》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規,以形成相互配合、協調運作、齊頭并進的法律支撐體系,切實保證網上銷售處方藥的有序、安全、高效。
其次,要充分整合信息資源,實現電子監管網絡追溯、醫院電子處方、網上藥店遠程審方等網絡信息共享。當前醫院大多實行了就醫“一卡通”,患者從掛號、診療到取藥全程采用電子處方,有些醫院已逐步告別了紙制病歷及處方的應用歷史,因此監管機關的觀念也應與時俱進,不再糾結于紙制處方的有無、真假,而應著眼于連接、共享醫院電子處方信息,盡快實現遠程電子審方從“紙上談兵”過渡到“數據實戰”。
再次,要嚴格準入條件,提高準入門檻。放開處方藥網上銷售,要嚴防一哄而上,特別要防止假冒偽劣處方藥渾水摸魚,鼓勵有實力的單體藥店加盟連鎖,在擴大行業規模的基礎上實現全國藥店的信息共享、財務結算、藥物配送的互聯互通,達到既能將商家納入行業自律的軌道,又能實現“網上藥店遠程下單,實體藥店本地取藥”的完美結合。
最后,要實行“打包式”監管。在行政監管力量有限的情況下,監管機關要充分利用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的力量,通過這些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的自律作用,并利用其資源優勢輔助監管機關采集網購處方藥的品種、數量,通過建立大數據定期分析、判讀處方藥消費趨勢,及時發現背離用藥規律的情況,以便于監管機關集中精干力量對用藥情況進行精準監管、末端追蹤,防止處方藥物的濫用。(作者單位: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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