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執法應慎用《產品質量法》
隨著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陸續到位,新形勢、新職能、新人員、新任務在給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出新要求的同時,也衍生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面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工作中“無法可依”的窘困現狀,以及食品監管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一些監管部門積極探索,試圖用《產品質量法》破解其中難題。其勇于治理現狀的勇氣值得敬佩,但其做法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具體執法辦案中應慎用《產品質量法》。
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政府的權力源于法律授權。《產品質量法》明文授權的權力機關有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不在列。雖然《產品質量法》第八條規定,“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但這不是明文授權,只能說是為《食品安全法》等專業法的出臺做下鋪墊、留有伏筆。
食品作為特殊商品,國家實行特殊管理,《食品安全法》是其專業大法。2013年《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整合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門中的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組建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形成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據此,原《食品安全法》中分散在不同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也順理成章地移交到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注意的是該指導意見中移交的是原《食品安全法》中的質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而不是《產品質量法》中的質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般產品質量監管職能。10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則直接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可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應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
誠然,食品作為特殊產品具備產品的一般屬性,當專業法不能調整某些關系時,食品可作為一般產品來看待,適用于《產品質量法》。但是,當把食品作為一般產品對待適用《產品質量法》時,其主管部門也相應地變成了《產品質量法》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不再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法的設立,涉及政府機構調整與權力關系的運行;法的授權,牽一發而動全身。只有各政府機構依法獲權、各司其職,法律才能有效運行。如果沒有依據的創新執法,不僅會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還會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邊界內,活學活用當下食品監管法律法規或許是最好的解決途徑。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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