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檢案件的立案時間如何確定
[案情] 2015年6月16日,某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日常)抽檢計劃,對轄區內A購物中心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抽檢了醬油、粽子、花生等食品。7月21日,檢測單位上海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判定被抽檢的“青豪園”啤酒花生過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標準要求,判定結論為該批次產品不合格。7月2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測報告并制作現場筆錄。
[分歧] 辦理食品抽檢案件,從“接到抽檢任務——實施抽檢 ——出具檢測報告——收到檢測報告——送達檢測報告——最終調查處理”整個流程時間節點比較多,所以在立案時間上執法人員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在抽檢之前,也就是接到抽檢任務的時候進行立案,遵循“立案在先”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是在抽檢的當天進行立案,當然這有時可能跟接到抽檢任務是同一天。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的當天立案;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該在本單位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五種意見認為,應該在執法人員送達檢測報告的當天進行立案。
[評析]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將抽樣檢測分為定向檢測和不定向檢測,定向檢測是指按計劃對選定的商品定期進行檢測。不定向檢測是指根據商品質量狀況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適時確定具體商品進行檢測。
如果是不定向檢測,也就是消費者或廠家的申訴舉報,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據此,如果是有來自消費者或者廠家的附有如檢驗報告或者不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違法事實明確的,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可以在7天之內做出立案決定,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這符合第一種意見。
但是,如果僅僅是消費者通過打電話、郵寄或者上門等方式進行舉報,而沒有相關證明材料的話,口說無憑,沒有違法事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就此立案,應先開展核查,必要時可組織抽檢。而這時候就會引發立案時間上的爭議,有人認可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在抽檢的當天立案,而有人認為應該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的7天之內立案。
在此,筆者認為,在開展調查核實時,如果涉及的產品是標簽標識等方面存在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就構成了立案的條件,可以接到申訴舉報的7天之內進行立案處理(符合第二種意見);如果涉及的產品是存在質量等方面問題,需要借助抽檢等技術手段才能確定的,應該在收到檢驗報告等相關報告結論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一般情況下,檢驗、檢測、公告等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本案是定向檢測,如果是在抽檢前或者抽檢當天進行立案的話,較為不妥。首先,這樣立案會無端增加案件數量,而如果檢測合格還需要進行銷案,增加許多工作量,而且是無用功。其次,定向檢測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一項日常監管工作,在檢測報告出來之前,無證據證明被抽檢單位存在違法嫌疑,對其立案缺乏依據。
筆者認為,定向抽檢的立案時間應該是在抽檢行為發生之后,辦案機關接收到檢測報告后再進行,這段時間往往是在抽檢行為發生的數周后。因此,最佳的立案時間應是辦案機關收到檢驗機構送達的檢測報告后及時立案(7個工作日內)(符合第四種意見);如果交接手續齊全,再加上之前實施抽檢的相關材料,就可以由辦案人員于當天進行立案。當然,如果是能夠在接收到報告之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及時送達,也可以選擇在送達檢測報告當天進行立案(符合第五種意見)。
在此,筆者建議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相關科室,在接收檢測報告時,交接的信息要能夠完整體現,如果是專人送達的,應當填寫好交接單;如果是快遞等郵寄送達的,要保存好快遞單據等憑證,作為接收檢測報告時間的書證。同時,要將檢測報告盡快交由辦案人員,并及時送達給案件當事人。
(案例評析:浙江省海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金曉鵬)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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