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品申訴案件引發的思考
不久前的一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保科來了一位消費者,其申訴稱,當天在南潯鎮一家超市購買的12袋“淵緣”牌豆奶粉(維他型)外包裝無營養標簽,懷疑該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請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面對這樣的消費投訴,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高度重視,立即對其購買的12袋豆奶粉進行了檢查,發現該豆奶粉外包裝的確沒有標注營養標簽,隨后前往被投訴的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超市已無該豆奶粉銷售。
針對申訴人所稱的“營養標簽”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也查找了相關資料,了解到:原衛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在標簽上強制標示4種營養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4”是指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1”是指能量。該標準還對其他營養成分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上述情況,執法人員確定:南潯鎮大潤發超市銷售12袋外包裝未標注營養標簽的“淵緣”牌豆奶粉(維他型)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屬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
最后,在執法人員的調解下,申訴人和被投訴的超市最后達成一致:超市全額退款,并一次性補償申訴人1185元。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超市處以2000元的罰款。
這個案子引發了筆者對當前食品市場監管的思考。
其一,執法必須知法。該案是南潯區市場監管局辦理的第一個有關“未標注營養標簽”的食品案件,在此之前,執法人員對有關食品營養標簽的規定幾乎沒有了解,這就為執法人員敲響了警鐘:執法人員必須緊跟時代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新法規、新知識,及時關注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提高自己的辦案水平和理論知識。絕不能在申訴人提出申訴時,執法人員卻一頭霧水,不知所云。執法卻不知法,這是執法人員的大忌。這會嚴重降低執法部門在群眾中的威信,更會嚴重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其二,重視“職業打假人”。在對申訴人做詢問筆錄的過程中,申訴人承認其是“職業打假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這就明確了一個基本前提:消費者僅指為生活而消費的自然人。“職業打假人”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的人,現在社會各界對“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還存在質疑,但是無論他們是否屬于消費者,這些人洞悉我國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在保護權益人利益的有關規定,他們的打假行為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同時對我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合理地引導這支社會力量來監督本部門的執法工作,也可以發揮這支社會力量來規范市場秩序,為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更好地日常監管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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