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增加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藥品違法犯罪案件的銜接和協助規定
已經進入二審程序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對假藥、劣藥范圍的界定,同時增加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藥品違法犯罪案件的銜接和協助規定。
修訂草案吸收了常委會委員和部門“關于明確國家在藥品追溯制度方面的責任,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增加藥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應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藥品違法犯罪案件的銜接和協助規定”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
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并要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統一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范,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規定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增加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藥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增加藥品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移送的規定;增加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商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藥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基于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范圍的界定比較寬泛,既有根據藥品質量界定的假藥、劣藥,又有未經審批生產的藥品等按假藥、劣藥論處的情況,不便于精準懲治,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主要按照藥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藥、劣藥范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假藥”“劣藥”和“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兩類四種違法行為所列情形綜合考慮,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明確“劣藥”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記者謝文英)
(責任編輯:)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