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店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該如何定性處罰
【案情】
2019年3月25日,有群眾向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反映,某藥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通過在其藥店窗戶外張貼宣傳海報、在藥店門口用擴音器循環播放錄音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傳某處方藥,廣告內容有該藥品主治白內障、老花眼、結膜炎、沙眼、角膜炎等,但上述內容與該藥品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一致。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從2019年3月15日起,當事人通過張貼宣傳海報、用擴音器循環播放錄音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傳一款治療眼部疾病的藥品。
其中,海報的宣傳內容包括“某公司本著濟世人、揚中醫的宗旨,特在無錫市開展免費用藥、真情體驗活動。活動內容:免費為眼病患者現場用藥,現場咨詢。第一天,清爽舒適、霧感減退;第三天,視物清晰,視物見遠,眼睛明亮;第五天緩解畏光、流淚、干澀、脹痛。三個階段改善視力,防止眼病復發。主治:白內障、老花眼、結膜炎、沙眼、角膜炎、翼狀胬肉、玻璃體混濁、眼底病變、飛蚊癥、畏光流淚、黃斑病變等”。
擴音器循環播放的錄音內容為“如果您的眼睛干、癢、澀、霧,怕光流淚,視力模糊,有黑影、飛蚊,都可以免費用藥;如果您有白內障、胬肉眼、玻璃體混濁、視網膜病變、黃斑病變、角膜炎、結膜炎、沙眼、淚囊炎、老花眼、假性近視,都可免費用藥,免費體驗療效。處方藥、國藥準字、眼科專用藥,主要由麝香、熊膽、牛黃、珍珠等名貴中藥材組成,無任何毒副作用,請廣大患者放心使用”。
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涉案藥品應屬處方藥。而當事人進行上述宣傳,無科學依據,主要是為了吸引廣大消費者的注意力,達到提高涉案藥品銷量的目的。
另查明,當事人在銷售涉案藥品時,審核了相應處方,并進行了處方藥銷售登記。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故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20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梳理發現,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同時符合《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虛假廣告的情形。
但由于上述違法行為均來自于當事人的同一廣告發布行為,且其他違法行為均與當事人違法發布的處方藥廣告之間存在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結果之間明顯的關聯,同時上述違法行為最大的危害來自于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及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產生誘導,故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在分別定性的基礎上,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作者單位: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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