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進一步規范自助售藥機和自動售械機管理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常銳博)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自助售藥機和自動售械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利用自助售藥機、自動售械機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管理規定》包含總則、自助售藥機的設置與管理、自動售械機的設置與管理等共計五章三十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規定》明確,零售藥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設置自助售藥機、自動售械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合理布局、就近設置、方便群眾購藥購械的原則,不得跨盟市設置。設置數量應與企業的管理能力、保供能力相適應。
針對自助售藥機的設置與管理,《管理規定》要求,自助售藥機可銷售乙類非處方藥(不包括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自助售藥機銷售的藥品必須具有完整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拆零銷售,不得銷售缺少說明書的藥品;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采購、驗收、銷售、更換、養護、檢查及藥品有效期管理等,應當全部納入零售藥店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藥品采購、驗收、銷售和庫存的實時查詢。
針對自動售械機的設置與管理,《管理規定》明確,自動售械機的設置位置信息應當載入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場所中,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等設置在同一場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與設置自動售械機位置和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配送條件以及質量管理和保障能力,并配備專人負責自動售械機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經營企業應當在自動售械機上安裝攝像頭進行全程監控,實時記錄醫療器械交易與設備狀態,保障自動售械機經營和交易安全,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管理規定》還列舉了自動售械機可售的醫療器械品種,包括全部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如非無菌提供的手術器械、聽診器、紗布繃帶等;列入免于經營備案的以及非冷鏈管理的第二類醫療器械部分產品,如電子體溫計、體溫計、血壓計等;以及消費者自用、非冷鏈管理的部分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如接觸鏡護理液、一次性使用胰島素筆配套用針、自測用體外診斷試劑等。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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