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利用藥品企業銷售身份無證經營藥品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A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某小區發現了多種藥品實物、某藥品生產企業委托代理銷售授權書、某藥品批發企業空白出庫單、某物流貨物運輸單以及標示藥名的銀行匯款單等相關證據。執法人員依法立案,并進行了調查。
經查,從2016年4月起,當事人張某利用身為某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員的身份,以謀取個人私利為目的,采購多家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并先后以零售形式銷售給五大連池郎某及其他人員。
【處罰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評析】
代理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性質及相關責任
本案中,張某系某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員,取得該生產企業委托銷售藥品的授權書,二者之間形成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某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才能被看作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銷售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張某應嚴格依據授權內容和范圍行使代理權,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確定藥品行政處罰相對人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钡谑畻l第二款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根據以上規定,藥品企業的銷售人員銷售藥品時,因其與藥品企業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藥品行政處罰相對人的確定也有多種情況。
其一,藥品企業與其銷售人員之間存在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且銷售人員是在藥品企業授權范圍內進行銷售行為時,如銷售行為違法,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應是藥品企業而不是銷售人員。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的”,“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如張某在五大連池銷售某藥品的行為有藥品企業授權,即便五大連池不在該企業獲核準地址之內,遭受處罰的也是該藥品企業而非張某。
其二,藥品企業與其銷售人員之間存在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但銷售人員是在藥品企業授權范圍之外進行銷售,并由此導致行為違法。這種情況下,如藥品企業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則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是銷售人員;如藥品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處罰相對人除了銷售人員之外,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藥品企業也應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
其三,藥品企業與其銷售人員之間存在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但藥品企業授權書授權不明,并由此導致銷售人員銷售行為違反藥品銷售相關管理規定的。此時,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藥品企業應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至于銷售人員是否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確定銷售人員是否成為行政處罰相對人。
其四,藥品企業與銷售人員之間不存在委托代理法律關系,銷售人員根本就沒有代理權。此時,銷售人員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前文所述《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依此處罰。本案中對張某的處罰就屬于這種情況。當然,同時有其他違法行為的,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本案處罰情況的分析
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一個是廠家業務員,一個是自然人。張某的行為,反映了目前藥品銷售環節的一些實際情況,即一些廠家業務員從藥廠獲得委托書等相關材料,然后通過“代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品種的方式,自行操縱藥品出廠后的銷售活動。這些人往往同時“受聘”于幾個廠家甚至十幾個廠家,“代理”銷售的品種多達十幾個或上百個。針對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應該認真審查銷售人員與藥品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是否存在超越代理權進行銷售等行為。并由此判斷藥品企業違法還是銷售人員違法,從而明確行政處罰相對人,準確適用法律。同時,本案也提醒藥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規范和建立藥廠業務員信息檔案等制度,隨時監督其銷售行為。
?。ū疚恼幾陨虾煼洞髮W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劉作翔教授主編的《食品藥品監管典型案例評析》一書,該書將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文整理與撰寫人:閆成棟)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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