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發布抗疫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處罰依據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自治區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案件提供支持。
《通知》明確,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場價格,要以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銷售價格為原價,從即日起商品進貨成本沒有發生變化而超出原價銷售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且購銷差率較1月19日前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且購銷差價率超過35%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通知》指出,對經營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采用各種手段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予以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出處罰。疫情防控期間,對證據確鑿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簡化執法相關程序,從重從快作出處罰。
據了解,1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向各藥品和醫療用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印發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要求其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管控,穩定價格水平;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各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強化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意識;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馬少賓)
(責任編輯: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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